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官二中心理咨询室工作守则
作者:政教处  来源:政教处   点击数:18063  更新时间:2013-02-25 00:00:00.0    【】  【】  【

1、心理咨询师应该热爱心理咨询工作,不断致力于专业实务、教学、服务与研究,以提高自己的专业素养,并推动这一事业的发展。

2、咨询师应与当事人建立良好的关系,并尊重当事人的意见,并保护其利益,不得为满足个人之需而牺牲当事人的利益。

3、遵循保密原则,未经当事人许可,不泄漏当事人秘密的信息,如果当事人的行为可能对自己和他人的生命造成伤害时,咨询师可以采取必要的紧急措施。

4、在进入咨询关系之前或同时,如有必要,咨询师应向当事人说明自己的专业资格,以及咨询目的、技巧、程序上的规则及可能影响咨询关系的限制。

5、咨询室与当事人之间的对问题的界定、预期的目标、采取的策略及可能的结果等,双方必须了解、并取得一致的协议。

6、心理咨询师只能接受其专业范围内的个案,如果咨询师发现无法帮助当事人,应作好适当的转介建议。

7、在团体咨询前必须对参与者进行筛选,尽量避免团体活动开始后,成员间的不适或伤害。关于团体成员的自我暴露,咨询师必须事先设定守密标准。

8、在进行心理测试之前,咨询室必须向当事人说明测验的内容和目的,并在测试结束后作出慎重的专业解释,测试结果必须保密。

9、在一切咨询活动中,咨询师应注意咨询关系有助于当事人心理成长,应尽量避免当事人对咨询师的过分依赖。

10、咨询师应定期参加培训、研讨,提高咨询水平,保持身心健康。

11、按时上班,坚持心理咨询的经常化、规范化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