一、作弊
在学校组织的考试中,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,给予记过一次的处分,该科成绩以零分计,通知家长配合教育:
1.夹带的;
2.传递答案的;
3.抄袭的;
4.交头接耳、左顾右盼,经劝阻无效的。
二、破坏考试秩序
有下列行为之一者,该科成绩以零分计,通知家长来校配合教育,并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的处分:
1.偷盗或有意损坏试卷的;
2.聚众闹事,破坏和扰乱考场秩序的;
3.因违犯考试纪律而造成经济损失的,还必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,包括制卷、监考劳务等方面的费用。